法律

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有

  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1、债务人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为债权人利益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破产企业从破产宣告之日起,即丧失对自己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其全部财产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的银行账户只能由清算组使用。

  3、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由清算组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

  4、破产企业的财产在其他民事诉讼程序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通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人民法院予以解除,并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办理移交手续。

  5、企业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必要的留守人员。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会人员、财产保管人员必须留守。

  6、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内,所实施的某些法律行为无效。

  破产清算期间,按照我国法律有关规定,职工社保属于第二序列的赔偿范围。如果企业有清算的资产,在赔偿完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补偿金之后,在赔偿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