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行政诉讼可调解架起了行政机关和群众沟通的新桥梁

  近日,刚刚公布的新《行政诉讼法》(以下称新行诉法)可谓亮点纷呈。广大群众对新行诉法的一些亮点纷纷“点赞”。其中,特别引人注意的是行政诉讼中关于赔偿、补偿和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案件可以通过调解来结案。在行政诉讼中加入调解,可以说是在行政机关和群众之间又架起了一座沟通的桥梁。

  调解让行政机关与群众更加平等。一直以来,拥有公权力的行政机关与一般群众,还是存在强势与弱势的差距。可以说行政诉讼法就是一部保护弱小的法律。然而,新行政诉讼法增加了调解的规定,将行政机关和当事人放在一张桌子上谈判,让两者能够更加平等地对话和沟通。

  调解让行政机关能够更好地与群众达成一致。在以前的行政诉讼法中,只有胜诉和败诉,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可以说是绝对对立的。然而,加入了可调解的环节,缓解了行政机关和当事群众之间的对立情绪,给了行政机关和群众一定的回旋余地。在调解的过程中,行政机关能够与群众进一步沟通达成一致。

  调解让行政机关与群众能够达成双赢。很多时候诉讼的矛盾是可以化解的,或者只是双方对政策的理解不同而产生的误会。通过调解,让行政机关和当事的群众相互沟通,相互表达诉求与想法,结果将不再是过去行政诉讼的单赢,而是双方都满意的双赢。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加入调解环节,就是在行政机关与群众之间架起了一座新的桥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