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反担保保证期限

  一般以反担保合同约定的期限为准。没有约定的,从产生担保责任开始时计算,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反担保即担保的担保,它是指第三人为借款人向银行提供担保时,借款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担保旨在保障债权的实现,是对银行利益的保护,而反担保则是对担保人利益的保护,旨在保护担保人不受损失。

  借款人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形式,既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因此,借款人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的内容和程序均适用我国《民法典》关于担保的规定。

  担保实践证明,反担保的做法能够促使第三人放心大胆地担任借款人的保证人,或者拿出自己的财产为银行设定抵押权和质权。这不仅有利于保障第三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担保银行利益的实现。

  反担保中的债权人为原本担保人;

  反担保是以原担保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反担保仅限于约定担保;

  反担保所担保的实际是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

  由于原本担保人的追偿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出现的,因此反担保所担保的属于未来的债权,这一点与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同。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反担保的担保对象不同于本担保:

  本担保的担保对象是主合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申言之,所担保的是债务人对债权人之债务的履行、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反担保的担保对象则是担保人对被担保人(债务人)的追偿权。

  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依法成立时既已设定并在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际发生,其性质为担保人基于担保合同关系及代债务人为债务清偿之事实而产生的一种新债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损失的债权在主体、发生原因及范围等方面,均有别于主合同债权人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