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

  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分:牵连犯中的两罪之间不存在当然的关系,而吸收犯的两罪之间存在着这样的关系。牵连犯是指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此时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之间就存在着牵连关系。吸收犯是指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个行为当然地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

  吸收犯,指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而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

  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中,有很多法条涉及连续犯规定,大体上可分为三类:一是涉及连续犯的追诉时效及法律适用等程序性问题的规定;二是涉及连续犯数额累计计算的规定;三是涉及连续犯行为次数的规定。后两项规定,既包括作为成罪标准的数额、次数和情节,又决定刑罚裁量轻重(量刑档次,加重犯)的数额、次数和情节。这些规定,不仅适用于已被明文规定的罪名,其基本原理也适用于未被明文规定的罪名。

  吸收犯,是指数个不同的犯罪行为,依据日常观念或法条内容,其中一个行为当然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过失犯罪有无吸收犯的可能?学界探讨不多。我们认为,从吸收犯的特点及过失犯罪的构成特征考察,一般情况下,过失犯罪不可能存在吸收犯。但也不能排除个别特定场合下,对数个联系密切的过失犯罪行为依吸收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