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国有出让土地如何过户

  (一)单位用地转让

  1、交易双方提出转让、受让申请交易当事人申请办理转让手续同时,还应提供转让协议、土地使用证、宗地界址点图、建筑物产权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

  接到申请后,承办人应对资料及宗地情况进行详细审查了解,凡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抵押、查封、出租而未通知承祖人知道的,权属不清、四邻有纠纷的等不予办理转让手续,并在15日内通知转让当事人。

  如改变土地用途须有规划部门意见。转让时需分割建筑物的应有房产主管部门意见。

  3、现场勘察

  现场勘察应与有关资料对照核实。如需分割转让,应考虑土地利用率、出路及他项权利等因素,并制图确定四至、面积,必要时需经四邻签章认可。

  4、地价评估,并提供报告书

  审核评估报告与转让协议,转让价明显低于市价的,建议市府优先购买价格过高的,可建议采取必要调控措施。

  5、填写转让审批表

  认真核对原批准文件、评估报告、规划意见等资料,用途、价额、年期等内容填写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

  审批内容包括费用表及转让审批表。费用表须经所长签字后,经办人携完整转让档案与转让审批表等报中心及局领导审查批准。

  7、交纳有关税费

  8、登记编号

  审批后,也可在审批前到产权科对补签出让合同及审批表编号。转让档案、留产权科统一保存,按年度缴档案室。

  9、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经办人依据补签出让合同、转让审批表、付款票据等,填写变更登记审批表进行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审批表,可随转让审批表同时报批。

  (二)个人住宅转让

  个人住宅用地转让手续与单位宗地转让手续基本相同。除出让土地外,其他个人住宅用地可以按划拨用地对待,在办理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须有宗地共有人同意转让意见

  2、个人转让应以当场签押为准

  3、个人住宅转让时未缴纳年租金者须缴纳地价总额1有偿使用费后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

  过户的话办赠予费用约为报税价(即你们商定的房产转让价)的6%(公证费3%,过户税费3%)。但赠予过户后,如果你们以后要转让房产,单一项个人所得税就要交报税价的20%。所以不建议采用赠予过户。

  建议采用买卖过户,即直接转让房产,税费约为房产报税价的8%(卖方:个人所得税1%(房产证大于5年的免)、增值税5.5%(房产证大于2年的免),买方:契税1.5%,其它过户税费约数百,以上税点均按小于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计算)。

  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和市国土资源局《行政服务事项》规定,个人或单位办理商品房土地证过户按照“先房后地”原则,应先取得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再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申请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原件);

  2、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4、商品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5、测绘部门出具的《宗地面积表》、《宗地图》各2份;

  6、申请人身份证明;

  7、别墅项目还需提交《北京市地籍调查表》(原件)

  8、如果买方是港、澳、台同胞或外籍人士,证件中无中文姓名的必须有关于中文姓名的公证书(原件);有授权委托的还要有对授权委托书内容进行公证的公证书(原件);境外公证的要经过当地大使馆认证(原件);台湾公证的需提交经海协会、海基会转递的公证书(原件);香港公证的需提交香港转递的公证书(原件);

  9、土地增殖税涉税证明(原件);

  10、产权人为未成年人的,需提交监护人公证书(原件),未成年人的户口本或身份证复印件。监护人可委托其他人代为办理,代理人提供委托书(原件);

  11、房产证为共有的,提交《房屋共有权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不能共同来办理土地证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登记的、涉外的参照第8条、10条办理(原件);

  1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目前我市尚未全面开展已购城镇商品房、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单位和个人用地的土地登记工作,仅为早期少数涉外商品房项目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购买上述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凭《房屋所有权证》,可以对所拥有的房屋正常使用、交易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