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财政补贴收入账务如何处理

  补贴收入是企业从政府或某些国际组织得到的补贴,一般是企业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后,得到的定额补贴。我国企业的补贴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应收取的政策性亏损补贴和其他补贴,一般将其作为企业的非正常利润处理。

  接受政府补贴的企业,应设置"应收补贴款"账户以及"应收补贴"账户.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政策性亏损补贴以及其他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账户,贷记"补贴收入"账户;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补贴款"账户。到期末时,将"补贴收入"账户的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中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件规定,判断财政补贴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关键掌握两点:

  (一)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否与销售行为有关,即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如果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则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否则,不缴纳增值税。

  (二)财政补贴收入是否为销售价格的组成部分。2017年底,《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进行了修改,将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修改为“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只要财政补贴构成了纳税人销售额的一部分就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反之则不缴。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定。

  关于财政性资金的规定如下: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