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有哪些要求

  一、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维修人员执照)包括基础部分和机型部分。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可以在没有机型签署的情况下颁发。申请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的申请人应当首先取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包括航空机械(ME)和航空电子(AV)两个专业。航空机械专业划分为以下类别:

  涡轮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TA

  活塞式飞机,其英文代码为ME-PA

  涡轮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ME-TH

  活塞式直升机,其英文代码为ME-PH

  维修人员执照申请人向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参加笔试、口试及基本技能考试,合格后向考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获得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维修人员执照机型部分申请人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由民航地区管理局授权人员签署。

  二、根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在中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的人员执照的颁发

  执照包括下列类别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三、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2、通过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的考试,成绩合格有效;

  3、最近3年内无严重维修差错;

  4、最近3年内无严重工作不诚信行为;

  5、至少具备下列任一经历:

  (1)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

  (2)经过民航局批准的培训机构培训并获得其颁发的所申请专业基础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毕业后至少累计从事1年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其维修经历应当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实践工作,内容应当涵盖基本技能和具有代表性的维修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