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代理机构有权拒绝不合格投标人

  问:出售招标文件时,代理机构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报名吗?

  答:这个问题要分两种情形,工程类招标采购和政府货物、服务招标采购不一样。

  对于工程类招标而言,如果采用资格预审,则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资格预审,代理机构仅能对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拒绝出售招标文件(即报名)。《招标投标法》第15条、第16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8条、第19条规定了此类招标的资格预审情况。《招标投标法》第16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由此可见,资格预审是一套有法律依据的严格程序。而不采用资格预审的,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均不能拒绝报名(出售招标文件)。

  对于政府货物和服务招标采购项目而言,《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投标人条件和采购项目对投标人的特定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这一规定类似于工程类项目的资格预审。但《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资格预审程序,只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了邀请招标的资格预审。

  如果是邀请招标,潜在投标人未通过资格预审,没有被邀请参加投标,则代理机构应当拒绝其报名(出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项目,代理机构不能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就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并拒绝不合格投标人。因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在评标应当遵循的工作程序中明确规定了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当下有这样一种做法:在出售招标文件时,要求投标人提供资格证明文件,如果不能提供就拒绝出售文件。这一做法没有法律依据。实际操作中,招标公告有时会列出投标人资格条件,代理机构在出售招标文件中只能对条件不符的投标人予以提醒,以帮其省掉不必要的浪费。但拒绝向其出售招标文件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未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代理机构可以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活动的情况仅有以下情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6条规定,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第36条规定,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除此之外,代理机构不应轻易拒绝投标人参与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