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哪些

  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但广义上的当事人应当还包括评标专家、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复议机关、社会公众等。

  1、概述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2、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3、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

  4、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5、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6、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合同是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它与其他合同的最大区别在于:政府采购采购合同的拟定不仅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拟定必须要以招标文件(包括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采购文件等)为蓝本,不能脱离招标文件的基本原则与范围;政府采购合同既有民事合同的属性,又具有行政合同的属性,它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它的一方为政府相关部门,其目的是政府各级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所进行的采购;政府采购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即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之间存在对待给付义务,且当事人一方取得权利必须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这个代价一般是指支付报酬或酬金,报酬或酬金属于财政性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