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证明范本
兹证明XX(性别XX,出生时间XX年XX月XX日,死亡时间XX年XX月XX日,生前住址XX)的法定继承人如下:
配偶XX年XX月XX日
父亲XX年XX月XX日
母亲XX年XX月XX日
子女
1、XX年XX月XX日
2、XX年XX月XX日
第二顺序
1、XX年XX月XX日
2、XX年XX月XX日
3、XX年XX月XX日
说明:
①父亲、母亲指死者的父母亲;
②子女一栏必须如实写上死者所有的子女(包括已故子女、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③本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加意见并盖章;申请人没有单位的,居民由社区居委会加意见并盖章,村民由村委加意见并盖章。
④出具本证明的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否则须承担出证不实的法律责任;
证明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出具时间:XX年XX月XX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顺序的明确为遗产的有序分割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在遗产的分割中,应坚持男女平等,养老育幼、照顾病残,以及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即便是立有遗嘱的情况下,也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以及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此外,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无清偿义务,当然自愿清偿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