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居间服务合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1、居间合同的签订方
居间合同的签订有三方,包括甲方(卖家)、乙方(买家)和居间方(中介),本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2、房屋地址以及签订时间
房屋的具体地址和签订时间要写清楚,避免因信息模糊发生违约现象。
3、居间服务的包含事项
(1)买卖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中介作为居间人,中介提供的居间服务包括:
A.房屋买卖市场行情的咨询;
B.寻找、提供并发布房源、客源信息;
C.引领买家实地看房;
D.协助査看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E.协助交易双方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
F.促成交易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居间行为完成,买卖双方应向中介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居间代理费。
4、居间代理费的规定
买卖二手房的居间合同中,居间代理费是各方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因此,居间合同必须对此项条款作出严密的规定,以某平台的居间服务合同为例:因交易可能涉及一些复杂事宜或者手续的办理,经协商后,按照规定费率上浮10%的标准向居间方缴纳居间代理费。其中,费用承担者由买卖双方协商,在居间合同签订日就要向中介支付。
5、权利及义务
在买卖二手房的居间合同中,对三方的权利及义务做出了规定:
(1)买卖双方要按照中介的要求提交房屋买卖所需的一切证书、证件及材料,并及时足额向中介支付居间代理费;买卖双方应保证资料及签名真实、合法、有效。
(2)中介应尽职提供居间服务;中介不得在交易中提供虚假信息;买卖双方授权中介办理网上签约手续。
6、违约责任
如果出现了以下情况,就属于违约行为,相关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1)如果三方已经签订了居间合同,买卖双方就不能私自或者另行通过其他居间方签署《买卖合同》,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中介有权要求买卖双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居间代理费。
(2)买卖双方或一方不能延迟支付居间代理费,否则延迟方不仅要交应向中介支付的居间代理费,还应就其未支付的部分,按照每日1%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3)在居间服务中,中介遗失买卖双方的文件及资料,中介需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中介违反约定,需要中介承担责任;买方或卖方违反约定,中介不承担责任,且中介有权收取本合同约定的居间代理费用,无须退还,如支付费用方为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追偿该笔费用。
(4)买卖双方中任何一方如果拖延或拒绝配合补办交易中各项手续,造成了损失,由拖延或拒绝配合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没有除本合同外特别的约定,各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或变更本协议。
7、本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居间合同自各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各方同意,未经本人签字或加盖公章的任何书面承诺、口头承诺、条款的变更等行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一)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支付报酬的条件只有当居间人促使合同成立时,居间人才能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三)居间活动费用承担的问题当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时,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来负责。但是,若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四)居间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