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子女的法律程序是什么,收养人要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子女的法律程序是:
1、登记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2、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3、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4、公证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5、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人要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子女解除抚养关系的流程是: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1)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2)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3)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2、不能达成协议的,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