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登记要提供的资料有哪些,需要审查哪些内容?

  收养登记要提供的资料包括:

  1、收养人基本情况及保证把弃婴抚养教育成人等情况;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

  3、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

  4、由福利院提交弃婴、儿童出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

  5、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宣告的证明(由福利院提供);

  6、社会福利机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7、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健康体检表;

  8、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两张两寸合影照片。

  收养登记需要审查的内容包括:

  1、申请收养人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的收养人的条件。有配偶的,对夫妻双方的情况都要进行审查。

  2、审查申请人真实的收养目的。收养是否其真实意思表示。

  3、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审查被收养人的情况,看其是否符合被收养人的条件,已满八周岁的被收养人,登记机关还要了解他(她)对收养的意见。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

  5、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