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弃婴怎样办手续

  办理收养弃婴登记的程序:

  (一)申请

  1、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收养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当事人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儿童的报案证明。

  (二)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以上证件均需备复印件);

  3、收养人状况证明,包括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7、收养人、被收养人单身免冠2寸照片各一张;

  8、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合影2寸照片两张。

  捡到弃婴并想收养该弃婴的也要办理收养手续。根据法律规定,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的,应该在弃婴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一)申请。

  当事人应当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或调查记录。

  (三)登记。

  经审查,凡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凡不符合收养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