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收养手续要多久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1、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2、审查
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3、办证
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基层政权机关或户籍部门依行政程序办理收养登记,亦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交验各种必要的证明;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其要求大致与上相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有关条款,领养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能力;
3、年满三十周岁;
4、有配偶者须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孩,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如果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则不受1、3、5条的限制。
收养者须提供下列证明:
1、收养申请书;
2、身份证明(包括出生、国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5、健康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记录证明;
7、符合收养人居住国有关现行收养法规的证明;
8、家庭情况调查报告。
如果收养夫妇中有一个不能前往中国办理手续,另一人可根据由其签字的委托书代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