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方法有哪些

  人权通常是指普遍的人类权利,不论其管辖范围内或其他因素,诸如种族、国籍或宗教。被多数国家认同的人权立法包含如下:

  安全的权利:有关禁止犯罪行为,如谋杀、屠杀、酷刑和强奸。

  自由的权利:有关自由的范畴,如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政治的权利:有关人民的自由参政权,如抗议或入党。

  诉讼的权利:有关防止滥用法律制度,如监禁审讯、秘密审讯和过度惩罚。

  平等的权利:有关公民的平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福利(经济)的权利:有关提供教育和免于遭受严重的贫穷和饥饿。

  民族的权利:有关群体免受种族屠杀和其建立民族国家之权利。

  在当今主流社会的宪政体制中,宪法一般都将人权明细化和法制化。但是人权作为“人因其为人而应享有的权利”,并不是宪法赋予的,宪法的作用仅仅是保障和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在历史上,也曾有用实证法否定人权的先例,比如法西斯政权为其种族灭绝提供合法的途径。

  中国政府和人民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和长时期革命和建设的实践经验,在积极参与国际人权领域中的活动和对外人权斗争中,将人权的普遍性与中国历史、文化和现实的特殊性结合起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人权观。这种人权观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人权普遍性的原则必须同各国国情相结合——第一是指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人权是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国籍、社会出身、财产状况、文化水平等,都应当享有的权利;从国际上说,则是所有民族和国家都应当享有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第二是指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普遍性。

  (二)人权不仅包括公民政治权利,而且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及包括人民批评政府的权利和公开提出不满的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一个人的意志和观点都应该受到保护,但煽动和侮辱及诽谤性的言词是明显违反法律的。

  (三)生存权和发展权是基本人权,没有稳定的社会,健全的法律,每个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都是不能保障的。

  (四)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人权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是全世界人权观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我国的立场是主张死刑。

  (五)稳定是实现人权的前提,发展是实现人权的关键,法治是实现人权的保障,政治权利也是保障人权的一种方式,——人权的实现离不开稳定和自由的社会,政治和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民主和法律的保障,所以民主立法是关键所在。

  (六)法律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问题,但人权在本质上是全人类的问题,改善人权,是世界上每一个人类都应该重视的问题,但改善中国人权同时也是中国的内政。

  (七)评价一国的人权,是言论自由的问题,每个人都有每个人观点,但如果割断历史,脱离国情,片面看待,甚至肆意挑唆和攻击,也会使当事国人民的感情受到伤害,这是不道德的行为。

  (八)对话与合作及互相提示性的监督是促进国际人权发展的良好途径——我们主张在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人权领域的对话和合作,及希望国际社会提出意见,一个人都会有很多缺点,何况一个国家呢,人无完人,国家也是如此,了解缺点,改正了就一切都好。

  《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