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
1、监督权:
监督权是指宪法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的权利,是公民作为国家管理活动的相对方对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权利。我国现行宪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根据这一规定可见,监督权的内容主要包括:
(1)批评、建议权。批评权是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建议权则指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我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报刊、来信来访、座谈讨论会等多种形式和途径来行使批评、建议权。批评、建议权的行使对于防止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有着重要意义。
(2)控告、检举权。控告是指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进行揭发和指控的权利。检举权是指公民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向有关机关揭发事实,请求依法处理的权利。两者的共通之处在于:都是同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区别有二:一是控告人通常是直接受到不法侵害的人,而检举人则不一定与事件有直接关系;二是控告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而要求对违法失职行为进行处理,检举则多为出于正义感和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公民行使控告权和检举权可通过如下途径:①对违法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提出;②对违反政纪的行为,向主管单位、上级单位或监察机关提出;③对国家机关的违法决定,向同级国家权力机关或者上级国家权力机关提出;④对国家机关中党的组织或党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向同级或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
(3)申诉权。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裁判,或者因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时,有向有关机关申述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我国公民的申诉权主要在下面两种情况下行使:一是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要求改正或者撤销原决定;二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或者其他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至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前两个单位改正或者撤销原判决或裁定。我国于1999年4月由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行政复议法,以利于公民行政申诉权的保护。其他诉讼法也都规定厂对公民申诉权的相应保护,主要是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等。
为了保障公民监督权的有效行使,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同时,我国刑法和其他法律也都规定了对公民监督权行使的保护。
2、获得赔偿权
获赔偿权是指公民在受到国家机关不正确的处罚而得到昭雪后,或者是在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权而得到纠正后,公民要求国家负责赔偿的权利。宪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目前我国的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或冤狱赔偿两种形式。1989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原则和制度,1994年5月八届全国人大七次会议通过了国家赔偿法,使公民的这一宪法权利得到了切实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