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怎么补办收养手续

  1、民政部曾颁布《收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登记证,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2、即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首先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如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收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在办理补领申请手续时。

  3、申请人还应该持有身份证件、户口本以及查档证明。根据收养登记档案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收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当事人收养状况的证明都可以作为当事人收养状况证明使用。

  4、另外,收养人还要提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两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而监护人在提出申请时,还要提交监护人1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监护人为单位的,还要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1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在办理补领申请手续时,申请人还应该持有身份证件、户口本以及查档证明。

  (一)收养人需提供的手续有: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

  (二)合法收养的办理流程: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要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方面需要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收养的拟制效力

  拟制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积极效力,具体表现为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法律效力以及对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法律效力。

  (二)收养的消除效力

  消除效力,是指收养依法终止原有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也称收养的消极效力,具体表现为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效力以及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的法律效力。

  (三)养子女姓名权

  子女姓氏的更改,是收养的法律效力的表现之一。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四)收养行为的无效

  无效收养行为,是欠缺收养成立的法定要件,不能发生收养法律后果的收养行为。前述法定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在我国收养制度中,收养无效的原因和收养成立的要件是互相对应的。这里所说的要件,包括一般的、所有民事法律行为均须具备的要件,也包括特定的、收养法律行为必须具备的要件。

  (五)收养关系解除引起的法律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的效力,是指收养关系解除后,对收养关系当事人发生的法律效果。收养关系解除后,根据被收养人此时的年龄状态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1、对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收养关系解除后,首先要解决未成年被收养人的抚养、教育和利益保护问题。法律应始终考虑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坚持未成年人利益优先原则。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解除后,收养人没有继续对未成年被收养人提供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也不会继续承担与此相关的经济支出。

  2、对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后果。对于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是否恢复的问题上,法律赋予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以选择权,由各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3、收养关系解除后的生活费、抚养费给付义务。《民法典》第1118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