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养的小孩怎么上户口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办理户口登记。办理户口登记,必须是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即收养人已经合法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然后持收养登记证明才能到公安机关户籍登记部门办理户口登记或迁移手续。

  根据我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抚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我们通常所说的“领养”,就是法律上的“收养”,指通过合法手续,自愿把别人所生的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孤儿,收作自己的子女来抚养。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虽不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但是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一经合法成立,就应视为血亲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与亲父母子女相同,双方均不得虐待和遗弃。养子女和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领养关系的成立而终结。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1、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2、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3、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