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收回承包地的情形有哪些

  收回承包地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届满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中有期物权,在期限届满时归于消灭,承包方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2、承包地被征收

  国家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征收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时,在该土地上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然消灭。但国家在征收土地承包经营的土地时,应当给予承包方充分的、合理的补偿。

  3、承包地使用价值丧失

  当承包经营之土地的使用价值丧失时,自然无从实现土地承包经营之目的,该项权利也就归于消灭。这里的“使用价值丧失”包括土地本身的灭失,也包括承包用途的丧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承包地的调整】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第三百三十七条,【承包地的收回】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