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诉讼赔偿期限
根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诉讼时效应该为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故意伤害案件的民事赔偿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民事赔偿数额需要根据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体确认。民事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器具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伤二级或轻伤一级,按照刑法234条的立法原则,
量刑原则应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重伤,按照刑法234条的立法原则,
量刑原则应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为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受害人终生残疾,按照刑法234条的立法原则,
量刑原则应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4、如果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微伤甚至不足轻微伤,那么不构成犯罪,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43条承担行政责任。
5、犯罪嫌疑人自首,是从轻处罚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至于能够减轻处罚到什么程度,由司法机关根据案情,在法定的原则内作出判决。
6、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违法或犯罪嫌疑人,应依法承担受害人提出的合理范围之内的民事赔偿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