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什么地方收养孤儿

  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您可以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是儿童救护站收养孩子。

  当然您也可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多数情况下想要收养小孩都是到孤儿院、儿童福利院或者儿童救助站进行收养的,当然生活中也可以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过收养小孩最好是要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使收养关系合法化,否则的话很有可能给自己带来麻烦。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起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期限内。

  要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方面需要收养人、送养人、被送养人具备相应的条件,另一方面还需要提供相应的手续和证件,到当地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收养人需提供的材料有: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