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收养孙子女的必须具备哪三个条件
摘要:本文介绍了如果是收养孙子女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在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中审结了一系列的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并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
各级人民法院在十余年的司法实践中审结了一系列的收养关系纠纷案件并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取得不错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如果是收养孙子女的必须具备哪三个条件
(一)收养人必须年满五十五周岁;
(二)无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三)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相差四十周岁。
除上述三个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其他一般的收养条件,即具备有抚育能力、身体健康等等。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条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
第十四条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