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补充规定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财库[2002]37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改革试点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38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预算外资金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方便对账和统计分析,现对《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制度》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在预算外财政专户资产类增设“已结报收入”(编号106)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支付局会计核算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资金数;在负债类增设“代收款”(编号204)一级会计科目,用于核算缴入国库前暂存在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预算内资金,本科目下参照预算收入科目设置明细科目。
二、国库支付局会计在收到代理银行报来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信息核对单》及所附缴款信息后,根据缴款内容分别记账。
属于预算外的收入,
借:已结报收入
贷: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
属于预算内的收入,
借:已结报收入
贷:代收款;
属于尚不能确认的收入,
借:已结报收入
贷:暂存款;
年终,将已结报收入与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及代收款等对冲。即
借:一般预算外资金收入(专项预算外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或代收款
贷:已结报收入
三、本《补充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