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请求返还已交付的买房定金?
【案情简介】
家住昌平区天通苑某社区居民张女士于五月份在天津某地产公司看中一套房产,该房产面积80多平米,总价不到100万,当时张女士交付定金12万。前段时间,张女士得知,该开发商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在该房地产公司通知张女士签订《房屋购销合同》时,张女士拒绝签订,并且要求退还所交付的定金。该房地产公司却认为是张女士违约,不同意返还定金。张女士在与房地产公司沟通无果后,来到天通苑南法律援助工作站进行咨询。
【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向张女士解释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担保法》第8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张女士在交付定金的时候,该房地产公司故意隐瞒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因此导致合同不能生效,张女士作为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交付的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