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增信机构就是担保方吗

  不是

  1、在贷款前,银行一般会对企业进行评级,一般来说在不同的评级水平,执行不同的利率。这就是为什么大公司贷款利率都下浮的原因。对于一般企业,如果想减少融资成本,也可以进行增信。(但在一般贷款里很少用,多用于企业发债啊,发票啊,短融,信托之类)具体就是引入优质企业或担保公司为你担保,增加信用等级,以达到降低利息的目的。这就是增信。

  2、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担保法上的担保,又称债权担保、债的担保、债务担保,是个总括的概念,内涵丰富,外延极广。它是一种承诺,是对担保人和被担保人行为的一种约束。担保一般发生在经济行为中,如被担保人到时不履行承诺,一般由担保人代被担保人先行履行承诺。担保一般有口头担保和书面担保。

  1、区别对待原则。

  信用担保机构良莠不齐,在资本实力、风险控制、经营业绩和商业信誉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因此,并不是每个担保机构都可以参与保全担保。各高级法院应当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参与保全担保的条件进行限定,排除实力弱小的机构进入司法担保业务领域。

  2、适度与审慎原则。

  信用担保与实物资产担保相比,法院不易审查和控制,风险较大。因此,我们认为,对于保全担保而言,信用担保的运用目前还不宜普遍化。另外,人民法院在审查信用担保的过程中,一方面要谨慎;另一方面,如果情况允许,应当尽可能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在解除保全的案件中。

  3、核准备案原则。

  信用担保机构在各级法院开展司法担保业务,应当经各高院审核同意并经统一备案。各高院出台有关规定后,符合条件并有意开展司法担保业务的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向高院申请核准并备案。备案制有利于统一管理,建立灵活的进入退出机制,也减轻中、基层法院的审核压力。

  1、信用担保体系的设计需要综合考虑

  信用担保体系成功与否取决于众多因素。首先,必须合理界定担保机构与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其次,一个国家信用建设历史的长短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活动的风险。总之,担保机构政府出资比例、担保机构管理运行模式、信用担保比例、放大倍数以及担保费率。

  2、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应当以防范风险为出发点

  任何国家信用担保体系的成功都离不开政府资金的参与,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同样不应拒绝政府资金。但是,政府资金和担保机构之间不应形成预算软约束关系。财政每年为再担保机构投入多少资金,要受到社会的广泛监督,硬化预算约束。而在信用担保体系运行模式选择上,我国现阶段也不应采用政府直接操作型和权责制。

  3、我国信用担保制度建设应当扩大覆盖面

  如果说适度控制担保风险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出发点,那么扩大覆盖面将是我国担保体系建设的落脚点。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意义

  1、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成本高的问题

  信用担保体系建立起来之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是贷款的银行利息加上一定金额的手续费,远低于从民间筹集资金的费用,从而降低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2、信用担保可以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和经营风险,开拓银行的新业务。

  信用担保机构的存在可以简化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程序,降低管理成本。又由于信用担保机构能有效地应付银行的偿付危机,降低银行的不良贷款,因此可以刺激银行开拓新的信贷业务。

  3、信用担保体系具有经济杠杆的作用

  与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的非专业性担保相比较,由于克服了自发性、零散性等缺点,信用担保体系可以集中地、系统地按照特定的目标,根据自身的实力与信誉承担数倍于其资产的担保责任,因而这种信用担保具有放大倍数的功能,在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中,可以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成为政府调控中小企业发展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