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书应具备哪些内容,委托书需要公证吗
委托书应具备下列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书不需要公证,只要如果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就可以。公证是对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但是如果文书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不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
1、本人亲笔书写委托书,标题写明:委托书
2、委托书内容包括:
(1)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邮编:
(2)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邮编:
(3)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人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XX(单位、个人)的XX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商品生产方,其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即:全权生产委托方委托商品。
(4)上述各项内容,需书写(复印)在同一页纸内;
(5)如《委托书》由二张纸及其以上构成的,属无效委托,不予认可。
3、委托书最后应有委托人、被委托人签字落款及日期
4、被委托人凭《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5、相关部门凭《委托书》办理手续,并将留存该《委托书》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