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担保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事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也是确定保证债务与诉讼时效关系的依据,因而保证合同应明确规定。无此规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朗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依担保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保证因合同而产生,因此,在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产生保证之债,保证之债作为债权之一种,受诉讼时效的制约。

  (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二)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三)价值取向不同:设置诉讼时效的价值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消灭原有法律关系;设置除斥期间的价值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原有法律关系。

  (四)期间和计算不同:诉讼时效一般长于除斥期间,而且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五)适用的主动性不同: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只在义务人主张时效利益时,法官才能适用;但是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预备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民事权利有效存续的期间。除斥期间也是某种法律事实,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权。

  除斥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的特征在于:

  (一)它是权利人依法可行使权利的期限,其本质是权利的存续期;

  (二)它是法律规定的不变期间,一般不发生期间中断、中止或延长问题;

  (三)其适用直接凭借法院职权,不取决于当事人诉讼主张;

  (四)其期间原则上自权利确立之日起算;

  (五)它所消灭的是实体权利(非胜诉权)且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