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外商投资的风险评估与法律风险控制

  企业家创办企业的目的是为了追求盈利。在投资的过程中,收益与风险是相伴而生的。在对投资进行决策的时候,不是大脑一热就凭一时之感觉而定,必须首先要做好两件事:一是计算收益,另一件事就是评估风险,对这两项工作做的越扎实,成功的可能性就越大。海外的投资评估机构可以根据有关数据,精确计算出本次美国加息的机率为27%。我们常常看到一些新店才开张不久就更换招牌,有的甚至还没有开张就违约解除了租赁合同,这些都是没有做足这两方面的工作,尤其是没有做好风险评估工作。投资风险通常有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之别。系统性风险是投资者无法控制的,也没有办法回避,必须面对,只能被动应付。非系统性风险是投资者可以主动控制和主动预防的,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高,非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就少。

  一、风险评估

  风险识别

  对投资风险而言,容易被识别出来的常规风险,称之为显性风险。比如,公司产品质量缺陷,应收账款的拖欠等。对那些暂时没有形成威胁,在特定条件下才能暴露出来的风险,称之为隐性风险。比如:公司的技术档案与技术资料不健全,在公司技术人员在职的时候,技术问题可以解决,一旦技术人员流失,且在档案不健全的时候,技术问题就会突显出来而不能得到解决。

  风险识别的有效方法是逐一排除法,即对投资项目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逐一排出,分析比对,尽可能穷尽所有思维。比如,从风险的性质上,对一个投资项目,从市场风险、政治风险、自然风险、技术风险、管理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分析,结合当时当地的实际状况,尽可能邀请不同年龄层次的富有经验的人参与分析论证,排查每一方面产生风险的可能性。比方说市场风险方面,如果投资一个项目产品主要是出口,在详细做市场调查之后,必须认识到,当下金融危机、欧债危机交替,欧洲市场需求疲惫,美国经济虽然几轮量化宽松,但收效不明显,对市场风险必须做最坏的估算,不能盲目乐观。又比如在法律风险上,必须依法计算出合法经营产生的人力成本等,不能因为内地某领导承诺去内地投资无需缴纳社保而扣除该人力成本的支出,要知道违法少缴的人力成本不可持续。

  风险管理与投资决策

  对一个投资项目,在广泛的市场调查、认真的风险分析评估、精确的利润计算后必须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管理与投资决策。投资无论怎么样进行前期调查、风险评估等,都不可能做到投资决策的万无一失。就当下来说,中国经济发展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前方依然困难重重。主要是因为:一、中国的人口红利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人口老龄化越来越严重,这就预示着用人成本日渐增加,必然挤压企业的利润;二、地方举债严重,土地财政不可持续,必然要用税收来弥补,这对企业来说也是不利因素;三、欧美市场需要疲软,美国经济前景不明;四、全球仍在量化宽松,日本将执行无限量宽松,通胀又将来临。因此,中国经济必须实现转型,投资和出口在未来不可持续。对此,投资项目必须围绕着国家产业政策进行。

  投资决策时候,最好是根据公司自己设定的量化评分标准,对各个因素进行评分,如对产量、利润、成本、税收、投资总额等予以量化。最后在投资风险小概率,投资回报大概率后再作出投资决策。

  二、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

  投资就会伴随着诸多风险。投资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

  1、用地方面的法律风险。

  投资必然需要占用土地建经营场所。土地可以租用,也可以受让取得。就受让取得而言,必须是受让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而且必须通过招拍挂的形式,否则受让合同无效。某台商因没有聘请专业律师提供服务,就在苏北某地设立公司,该公司与当地镇政府签订了60亩地转让协议。因该土地不是国有土地,也没有经过招拍挂形式,故协议无效。投资2000万元,因土地使用权问题导致其兴建的厂房无法取得产权证,至今该不动产无法转让变现。在涉及用地方面,必须先确定土地性质,然后在依法经过招拍挂方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照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等才能取得相应土地使用权。

  2、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设立公司如不能慎重对待,也存在诸多的法律风险。最常见的就是股权设计不合理,出资方式不合法,公司没有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三会”,没有制定符合公司实际的个性化的“章程”等。出现上述任何一个问题,都将给企业运营带来困难,甚至会出现公司僵局。

  3、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一般表现为转让协议不规范而导致法律风险。作为股东,通常简单的认为我得到了我可以接受的对价,其余的事情可以不管了。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很容易出现的风险就是没有出资到位的出资款,如果约定不明,对出让人来说就是风险。出资款可以分期出资完成,因各种原因没有出资完成的股东,想要转让股权,与受让人商谈了转让价格后就签订了协议,但在协议中未对没有出资到位的出资款进行约定,转让人认为,已经转让了股份,且约定了转让后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与转让人无关,因此,不存在补充出资的义务了,但实则不然,最高院2011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股权转让就未出资的部分没有约定的,由出让人承担补充出资义务。所以,转让人必须认真处理好这个风险,否则就要承担补充出资的责任。

  4、用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企业的用工成本不断增加。减少用工中不必要的付出对降低用工成本来说是必要的,要把钱用在刀刃上,让资本发挥作用。用这些钱来给员工搞好福利,可以提高员工的积极性,留得住有用的人才,也不要把这些钱用在对员工的赔偿上。如果公司疏于管理,用工制度不健全,或者说虽然有制度,但没有经过合法程序,依然是无效的。关于用工制度,既不能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也要力求做到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公司依法办事,包括在公司规章制度、劳动合同等方面加以规范,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搞好企业文化,留住人才,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企业的用工管理很重要,管理得当,通过制定科学规范的用工制度,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合同,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而且可以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有的企业就是因为没有建立规章制度,导致员工罢工,甚至成群结队去社保局上访,给企业造成不好的影响。

  5、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的法律风险

  企业对外重大投资、对外担保,一定要严格依照程序,做好风险管控工作,要聘请律师参与,做好尽职调查,对目标公司的资信情况、财产权益、债务以及其他等做好尽职调查,然后参照尽职调查报告决定是否投资以及对外担保,否则就是盲目投资,最后很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