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发布办法鼓励,外资在华设研发中心
日前,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积极开展技术创新。
通知规定,经审核,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审核部门以公告形式发布名单。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对新设立不足两年且为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研发总投入是指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在近两年内专门为设立和建设研发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即将投入并签订购置合同的资产。而研发经费年支出额是指近两年来研发经费年均支出额;不足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可按外资研发中心设立以来任意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经费支出额计算;现金与实物资产投入应不低于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