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外资并购“安检”不是阻碍外资而是规范

  7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公布了《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规定指出,自书面通知申请人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不得实施并购交易,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不得进行并购审查。15个工作日后,商务部未书面告知申请人的,申请人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规定强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行为对国家安全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根据联席会议审查意见,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终止当事人的交易,或采取转让相关股权、资产或其他有效措施,以消除该并购行为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一石激起“千层浪”,该规定成为并购市场争论的焦点。部分业内人士担心,中国通过安全审查制度设置了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障碍,以“安全大坝”将阻碍外资流入,外国投资者将面临并购交易的延迟和政治干预。有的则表示,安全审查是国际惯例接轨,让中国审核外资并购的政策更加透明和规范。清科研究中心认为,外资并购安全审查虽然提高了外资进入中国的门槛,但并不会拧紧外资流入的阀门,审查制度的设立意在对外资流入的引导和疏导,是对外资并购的鼓励、规范和引导。

  7日下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举行记者会。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回答有关商务部制定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问题时强调,外资并购的安全审查制度,是为了进一步促进开放,进一步的开放就要兼顾国家经济安全,兼顾一些规则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所以中国实行世界各国通行的外资并购安全审查,是为了更好地扩大引进外资和更多的企业参与中国的企业改革、改制的过程中。

  清科研究中心分析师徐卫卿表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明确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时,若涉及军工、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关键技术等企业,须接受安全审查。军工、能源、重要农产品、关键技术等企业都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该政策的出台,使得外资在获得关系中国国家安全或经济命脉的重要企业的股权时,须先接受“安检”。过去几年,国内有一种将外资正常的并购上升到国家安全的倾向,这不利于外资并购,这次规定明确了安全审查的范围,也是在鼓励的前提下规范。

  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何曼青指出,现在,外资以并购的方式进入中国,需经过三道门槛,依次是产业准入政策,反垄断调查,以及国家安全审查。

  据商务部最新公布的数据,2010年中国吸收的外国投资达到1057.40亿美元,首次突破千亿,创出历史新高。但是,与全球吸收外资以并购为为主要方式相比,中国吸收外资的规模和模式有所不同。据悉,在去年1057.40亿美元的外国投资中,并购投资所占的比例只有3.0%。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去年全球1.12万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中,并购投资比例达到70.0%。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姚坚曾表示,并购将会成为今后中国吸收外资的发展趋势。

  来自清科研究中心的数据:2010年,外资并购也呈现了回暖的趋势,较去年相比走出低迷状态。这是由于金融危机后,海外经济的逐步复苏,为外资并购提供了充裕的资金和并购动力。以及国家对外资并购的政策支持,为外商在中国的投资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数据显示,2010年共完成44起外资并购案例,同比增长29.4%;28起披露价格的并购交易涉及金额22.19亿美元,比去年下降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