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可在边境州市用人民币投资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出台意见,在支持云南优势企业和新兴产业发展、扩大企业登记授权、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等方面授予云南许多突破性的优惠政策。
支持意见涉及7个方面,共22条。其中包括,将名称中使用“中国”字样和不含行政区划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变更的受理权,授予云南省工商局行使;将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授予符合条件的云南边境州市县工商局以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商分局办理。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将允许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企业注册资本从1亿元下调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营范围从涵盖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减少到3个以上;将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由须5000万元降低到3000万元人民币,集团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从1亿元以上降低到5000万元人民币。
支持外国投资者在云南边境州、市以人民币出资投资。而按照原有规定,外国投资者需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或经审批机关批准,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国家工商总局此次允许外国投资者在云南边境州、市直接以人民币出资投资,放宽了对外国投资者货币出资方式的要求,同时解决了东盟各国货币大多不是可自由兑换货币的难题,对云南边境州、市吸引外商投资,畅通投资渠道,将起到重大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