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的经营典范——诺贝尔奖基金
1900年6月29日,瑞典国王在议会颁布了一个基金会和奖金颁发机构的章程,这个基金就是著名的诺贝尔奖基金。
1、诺贝尔奖基金的信托财产
诺贝尔奖基金设立之初的信托财产是从诺贝尔的遗产接收过来的钱,总共有3100多万瑞典克朗(当时合920万美元),信托财产用于低风险的投资,以每年的信托收益分设物理、化学、生理或医学、文学及和平五项奖金,授予世界各国在这些领域对人类作出重大贡献的人或组织;1968年瑞典中央银行于建行300周年之际,提供资金增设诺贝尔经济奖;1990年诺贝尔的一位重侄孙克劳斯·诺贝尔又捐资增设诺贝尔地球奖。另外,日本科学技术基金、日本INAM0RI基金和瑞士的巴尔赞基金会都曾向诺贝尔奖基金捐赠过巨额资金。
2、诺贝尔奖基金的管理
诺贝尔奖基金的管理人(受托人)由瑞典政府任命的正副董事长和诺贝尔基金会理事会选举的董事和副董事组成的董事会担任。
董事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如何让钱生钱,这样才能保证诺贝尔奖的金额。根据1901年瑞典国王批准通过的评奖规则,这笔基金应投资在“安全的证券”上,这也正是诺贝尔本人的初衷。对“安全的证券”,当时人们将其理解为“国债与贷款”,也就是以固定的财产作抵押,中央或地方政府作担保,能支付固定利息的国债或贷款。瑞典议会的这一决定,也感染了美国人,美国规定从1953年起,诺贝尔基金会在美国的投资活动享受免税待遇。从1953年起,基金投资开始从保守转向积极,政府允许基金会可独立进行投资,可将钱投在股市和不动产方面。
诺贝尔奖每年颁发的奖金数额视基金投资收益而定,早期的范围约从11000英镑(31000美元)到30000英镑(72000美元),以后逐年有所提高,上世纪60年代为7.5万美元,80年代达22万多美元,90年代至今持续多年都是1000万瑞典克朗(在2006年颁奖的时候约合145万美元)。另外,诺贝尔奖基金的资产总额已增至40亿瑞典克朗。可以看出,诺贝尔奖基金100多年来的经营是相当成功的。
3、诺贝尔奖基金的监管
诺贝尔奖基金设有一个理事会,该机构的职能相当于公益信托的监察人和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它主要任务是:选举董事会(信托法律网-强调:基金管理人或受托人)的董事和副董事;审阅董事会的年度报告及审计员们的财务报告,并对董事会当年的工作进行审核批准。
4、诺贝尔奖基金的受益人选定
诺贝尔奖的评定和颁发由四个奖金颁发机构、五个诺贝尔委员会和四个诺贝尔学会共同负责。诺贝尔奖获奖人的评定主要由奖金颁发机构负责:物理奖和化学奖由瑞典皇家科学院评定,生理或医学奖由瑞典皇家卡罗林医学院评定,文学奖由瑞典文学院评定,和平奖由挪威议会选出。经济奖委托瑞典皇家科学院评定。诺贝尔委员会负责获奖人推荐工作和召集专家参加奖金颁发机构的评议。诺贝尔委员会则对奖金的颁发过程进行必要的监督和调查。
显然,从诺贝尔奖基金的设立和基金财产的取得、基金管理人的选定、投资策略、监察机制和获奖人的评定制度等各个方面看,诺贝尔奖基金是一个典型的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公益信托,对我国发展公益信托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