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本土公益信托艰难起步:期待法规和政策的更多支持
日前,中国信托业协会在京举办\“2008中国公益信托发展研讨会\”,邀请北京信托、中信信托、西安信托、百瑞信托和云南信托等曾经进行过公益信托实践的信托公司,对各自公益信托产品进行了介绍,并要求专家进行现场点评。
业内人士表示,\“5·12\”大地震后社会各界对公益事业的热情,使信托协会在国内推动这种民事信托的速度明显加快,但如何规范公益信托健康发展,相关政策、实践仍需探讨。
推广有难点在研讨会上,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专家刘少军认为,现行税制对信托业的发展非常不利。在公益信托方面,纳税主体不明确和重复纳税者两个问题较为突出。\“考虑到公益信托和财政支出的性质一致,对公益信托免税应是税收政策调整的基本原则。此外,捐赠的问题应该适用公益信托,还应该进一步扩大公益信托委托人的范围。\”刘少军表示。
除了税收问题,如何正确界定\“公益事业管理机构\”资格也是业界关注的重点。信托公司想要开展公益信托,就必须取得\“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资格,但信托公司成为\“公益事业管理机构\”需要符合多种条件,对此前并不接触这一领域的信托公司来说,需要一个适应和磨合的过程。同时,\“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究竟该如何作出法律解释,具体包括哪些部门或机构,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除此之外,信托公司开展附带捐赠的营业信托业务能否获得政策支持,信托公司开展非资金的公益信托如何实现信托登记等,也是当前信托公司面临的主要问题。
设立方式需改进据了解,今年6月2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持灾后重建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要求:信托公司设立公益信托并担任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信托公司不得以公益信托名义开展业务。银监会此举是为了鼓励信托公司依法开展公益信托业务以帮助和支持灾区重建。
业内专家表示,与其他非营利组织相比,公益信托具有没有起点金额限制、设立条件简单、成本低、信托财产运用灵活等多重优势。在美国,公益信托就是所谓的慈善性信托。公益信托的设立比较简便,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财产所有人通过合同或遗嘱将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公益目的而持有财产,这是公益信托设立的一般方式;二是宣言信托,即财产所有人宣称自己将为公益目的持有自己的一定财产。由于公益余额信托在联邦税法上被认为是在遗产之外的,因此减少了应税遗产的总额。此外,通过每年的赠与额或者统一抵税额可以免税赠出的财产数额是不受到影响的。对于赠给慈善机构的价值,可以得到超过5年的所得税扣除。
而我国采用大陆法系,对设立公益信托采取审批制,在实践上可能带来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一,审批制大大限制了有关公益信托的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其二,公益信托没有统一的审批机关,设立不同目的公益信托,需要分别取得不同主管机关的许可。假如委托人指示将信托财产\“用于公益目的\”,没有明确具体的公益目的;假如委托人同时指定了数个公益目的,设立公益信托将异常困难。对此,有专家呼吁,公益信托有助于公共利益,应使其容易设立,使社会资源用于公益目的。(李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