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审理外资纠纷案件相关规定今天实施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规定于今天公布实施。

  据介绍,最高法对如此专业的司法解释举行新闻发布会的情况并不多,而这次召开新闻发布会的主要原因是外商投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越来越重要。

  根据规定,一个已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即使因欠缺审批这一生效要件,也一样对当事人具有形式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擅自撤销或解除,尤其是合同中关于促成合同生效的报批义务条款具有可履行性。

  因此,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而并非无效。当事人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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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外商投资企业迅猛发展,外商投资企业领域发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近两年来,案件数量占涉外民商事案件数量的20%左右。从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到终止各个环节产生的纠纷都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