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西方国家公益信托值得借鉴的特点

  1、适应本国国情个性化设置公益信托。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发展各具特色的公益信托事业,而不是照搬照抄,拿来就用。如英国公益信托多为个人信托,土地等不动产仍占有较大的比例;美国的公益信托最早完成了个人受托向法人受托的过渡、民事信托向金融信托的转移;日本的公益信托采用了“金钱信托”的方式,并对信托财产进行拆分,让小规模的资金也能在适当的时机为公益事业发挥作用。

  2、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公益信托事业健康发展各国为了推动公益信托事业,都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措施,这些措施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上。例如,英国《1988年所得税和公司税法》以及《1992年公益收益税收法》都对公益信托有相关税收优惠。美国高税率的遗产税起到了鼓励和促使富人在其死后将财产用于公益事业、设立公益信托的作用。日本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到受托人的转移本身不征消费税。

  3、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公益信托事业规范化发展各国为了规范公益信托事业有序发展,都设置了相关机构或者工作人员,负责公益信托的监督和管理。例如,英国成立了“公益事务署”,除依法享有登记豁免权的公益事业外,任何公益信托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应由受托人向公益事务署办理登记。美国公益信托的监督权主要由州检察长依据《统一公益信托受托人监督法》行使。日本公益信托的主管官署可以随时检查公益信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亦可以命令实行财产提存或其他必要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