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以及罪犯被判缓刑是否剥夺政治权利

  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的期限从缓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

  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悔罪表现,并且不是累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处缓刑,也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罪犯被判缓刑不一定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不一定就会做出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因此在有这项处罚的情形,罪犯才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实际被剥夺相应的政治权利。

  《刑法》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附加刑,缓刑是我国刑法中的一项刑罚制度。依我国现行刑法,剥夺政治权利与缓刑是没有关系的。

  《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缓刑就是指原判刑罚暂缓执行,有一段时间的考验表现的时间,如果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撤销结的话,那么原判刑罚就没有必要再执行了。例如,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两年。如果在两年的环形考验期内没有出现要撤销缓刑的事由,那么三年的有期徒刑就也不用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