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商业秘密法在哪条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了商业秘密的定义和侵犯商业秘密的类型;

  2、《刑法》第219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罪状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2条)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了具体的规定。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5条关于雇员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的规定;

  第6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雇员,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司法实践,权利人只要采取了下列措施之一,即认为采取了保密措施:

  (1)是否建立了保密规章制度;

  (2)是否与相对人或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或提出了保密要求;

  (3)涉及商业秘密的特殊领域是否采取了适当的管理或警戒措施;

  (4)其他为防止泄密而采取的具有针对性及合理性的保密措施。一般情况下,合理的保护措施包括:

  1、经营者建立了保密制度,将有关信息明确列为保密事项。

  2、经营者没有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确要求对某项信息予以保密的。例如在该项信息的载体上明确标明“保密”字样等。

  3、经营者建立了保密制度,虽然没有明确该项信息是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规定,该项信息是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

  4、经营者在向他人披露,提供该项信息时,在有关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中明确要求予以保密。

  5、经营者与他人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一项新技术,在开发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明确要求对待开发的技术进行保密。

  6、此外,某些信息依其属性就可以表明属于商业秘密,权利人无需采取其他保密措施。例如,某软件开发商在其开发的软件上进行加密,同时制作了解密软件。这种加密、解密措施自然属于该软件开发商的商业秘密,开发商只要控制了解密软件,就等于采取了保密措施,无需再采取其他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比,有着以下特点:

  1、非公开性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其他知识产权都是公开的,对专利权甚至有公开到相当程度的要求。

  2、非排他性

  第二,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商业秘密的专有性不是绝对的,不具有排他性。如果其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3、利益相关

  第三,能使经营者获得利益,获得竞争优势,或具有潜在的商业利益。

  4、期限保护

  第四,商业秘密的保护期不是法定的,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和其他人对此项秘密的公开。一项技术秘密可能由于权利人保密措施得力和技术本身的应用价值而延续很长时间,远远超过专利技术受保护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