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合同价格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合同价格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如果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就是属于商业秘密。

  我国法律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体现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和《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从法条中可以总结商业秘密应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秘密性,即非公知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2、保密性,即采取了保密措施。

  3、商业价值性,即具有价值性、经济性和实用性。

  因此,具有商业价值是商业秘密必不可少的条件。具体而言,就何为商业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进行了进一步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从比较法上看,美国侵权行为法认为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相对独立的,与不知道或不使用它的竞争对手相比,处于更有利的地位。

  商业价值应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1)经济性,商业价值的经济性应有程度上的要求,商业秘密带来的经济利益应当不是同行业已经公开的通常方法能带来的利益,而是高出通常方法能带来的利益,能在同行间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即相对实用性。

  (2)商业价值不仅包括已经完成的,也应当包括正在研究,尚未形成的独立商业价值性。

  (3)可应用性,即可以被重复使用和应用。此处的可应用性不仅指实用性,而应当结合商业信息的经济性综合考虑。

  (4)结合秘密性而言,因为未公开而成为稀缺信息,所以具有市场交易的资产价值,信息的拥有人可以通过许可或者转让的方式来获得经济上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