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危险驾驶罪危险犯还是结果犯,有哪些行为?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有:

  1、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

  2、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

  3、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