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不可抗力的特点与构成要件

  (一)不可抗力的特点

  1、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

  2、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控制的事件。

  3、不可抗力是独立于当事人意志和行为以外的事件。

  4、不可抗力是阻碍合同履行的客观事件。

  (二)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

  1、不能预见

  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2、不可避免

  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3、不可克服

  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这是不可抗力的延伸。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法典上的免责事由可分为两大类,即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指不可抗力;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即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

  (一)不可抗力。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其构成要件包括:

  1、不能预见,即当事人无法知道事件是否发生、何时何地发生、发生的情况如何,对此应以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

  2、不能避免,即无论当事人采取什么措施,或即使尽了最大努力,都不能防止或避免事件的发生;

  3、不能克服,即以当事人自身的能力和条件无法战胜这种客观力量;

  4、客观情况,即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现象(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但有以下例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二)免责条款,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对此,民法典未作一般性规定(仅规定格式合同的免责条款)。

  值得注意的是: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