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一)目的依据
为规范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清远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
(三)术语含义
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经户外广告设施主管机关审查并进行户外广告设施登记审批的,利用公共、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城市道路、广场上(以下统称载体)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实物造型、条幅、旗帜、气球、门店招牌等设施。
(四)总体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符合城市规划及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五)主管部门
市城市规划局负责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核准和综合协调工作。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公用事业管理、交通、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二、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一)规划目标
规范户外广告设置,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
(二)规划原则
1、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2、维护整体城市景观的原则;
3、因地制宜,分区管理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4、安全性原则;
5、创新性原则。
(三)户外广告分区设置指引
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布局、用地性质特点、人口活动频率分布、城市公共空间布局、城市景观特点等,结合城市灯光环境确定城市户外广告布局分区,提出各分区设置指引,为进行更深入的规划与设计提供依据。
1、户外广告分区要点说明
分区地区范围含该地区四周道路规划红线外侧建筑及场地;分区内的道路含道路规划红线两侧建筑、场地和道路交叉口50米以内的范围。
2、户外广告分区类别说明
根据市规划区户外广告设置要求和分区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分区分为户外广告禁设区、户外广告控设区、户外广告宜设区。
(1)禁设区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公交候车亭的灯箱可设置少量户外广告)的路段或建筑物:
①涉及影响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机关部门及军事机关的办公区域和路段;
②涉及影响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代建筑等保护范围;
③城市纪念性建筑物,教育、文化设施用地范围内(包括各类学校、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艺术中心等);
④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自然保护区、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域及其保护区、各种园地、耕地及发展备用地以及城市广场等区域;
⑤违法建筑物。
(2)宜设区
户外广告适宜设置的区段,主要是指涉及市、区级商业活动、餐饮娱乐密集、最为频繁和多样的地区和路段,体现为密度大、类型多、档次高。
宜设区户外广告设置指引:
①鼓励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密度可适度加大;对广告设置位置予以最少的限制;鼓励最丰富的设置类型和方式;允许适当位置的夸张尺度;
②建筑物外墙可设置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布幅、招牌等;
③小商店集中的商业街区的店面招牌应统一规划,规定规范的形式与制作工艺;
④商业街两侧的门面和橱窗,建议采用敞开式的货架展示功能,利用商业内光外照的方法,可产生街道商场内外灯光通透亮丽的整体效果;
⑤要求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新创意,力求设置区的整体效果,体现高质量、高品位的城市商业氛围。
(3)控设区
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严格控制的区段,即除禁设区和宜设区以外的其它区域。该区域的城市景观主要以体现建筑造型、城市不同功能片区街道景观和城市特色风貌为目的。
控设区户外广告设置指引:
①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建筑面貌;
②建筑物不得设置屋顶户外广告;
③纯居住功能的建筑物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④商住建筑的居住部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商业部分可在底层门楣处设置店面招牌,要求一店一招;对条件许可的,可设置平行式和垂直式的门店招牌;
⑤工业、仓储建筑等一般不宜设置户外广告,在主体建筑物外墙和屋顶可设置与企业形象视觉符号相关的招牌、指示牌。
三、户外广告设置通用规定
(一)户外广告禁止设置的规定
1、在道路两侧和道路路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1)遮挡或占用路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设施;
(2)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空间或者跨越道路;
(3)设置在立交桥、人行过街桥、铁路桥等桥梁上;
(4)设置在道路、桥梁、隧道等收费站处;
(5)妨碍无障碍设施使用;
(6)道路人行道上;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2、利用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公交候车亭、电话亭以外,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牌、路名牌、旅游牌、消防栓、邮筒等设施5米范围内;
(2)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和立交桥落地匝道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
(3)地下管线,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
(4)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情形。
3、在建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破坏城市风貌、景观和影响市容环境,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对建筑物立面形象造成破坏性影响;
(2)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筑物高度;
(3)超过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限制高度;
(4)在危险建筑物上设置;
(5)在透空围墙上设置且影响其透空功能;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4、有下列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情形之一的:
(1)依附于行道树或者影响行道树生长;
(2)影响绿化生长;
(3)直接遮挡绿化景观;
(4)其他利用行道树或者毁损绿地的情形。
5、不得在下列特殊用地单位或控制地带设置户外广告:
(1)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大楼及其围墙;
(2)军事机关大楼及其围墙;
(3)已批准的各级历史文化保护单位、文物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带;
(4)大型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公园、滨河绿地及其绿化控制带。
(二)允许设置的规定
1、建筑立面户外广告的设置
(1)新建建筑立面设置户外广告,应将其设置方案结合建筑立面设计一并报审;
(2)进行改造的建筑立面原则上不再增设户外广告位,如确需设置,应将其设置方案结合立面改造设计一并报审;
(3)广告设施下端距地面净高不得低于4.5米,上端不得高于建筑物檐口底面;广告设施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5米,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外轮廊线;
(4)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4.0米以内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2、建筑物屋顶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1)高度24米以上(含24米)的建筑屋顶原则上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2)建筑物屋顶设置户外广告,应将户外广告牌面高度纳入建筑总高度考虑,在不影响规划审批的情况下方可设置;
(3)高度在24米以上(含24米)的建(构)筑物上设置广告的,应进行风荷载计算,必须有防雷、泄风压设施,并出具气象部门的审核意见,且应将设置方案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4)建筑物坡顶上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5)商业街建筑物屋顶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三)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1、临时性户外广告的类别:
(1)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设置的反映节庆的户外广告;
(2)建筑施工期间施工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建筑工地内设置的支架广告牌;
(3)房屋销售期间售楼部(临时构筑物)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2、临时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1)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2)不得影响城市公共设施的使用;
(3)不影响市民安全。
(4)不损害绿化植物、园林设施及影响绿化景观;
(5)不得在特殊用地等控制地带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
(四)公益性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定
1、城市窗口地带、进出口道路及城市广场可设置长期公益性户外广告。
2、凡空置广告位宜以公益性内容补充画面;
(五)设置质量的要求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符合安全性、持久性、协调性、识别性及整洁性等要求。
1、安全性
户外广告设置应牢固、安全,设置时应充分考虑风、火、水、电、地震等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对安全的影响。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应定期对户外广告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户外广告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测和管理。
2、持久性
户外广告设置材料选取应考虑其设置期限与使用期限的统一。
3、协调性
户外广告的造型和画面必须与周边整体环境保持协调,注重视觉效果和整体性效果的统一,以视觉和谐为原则。户外广告必须配置合适的亮化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以美化城市夜间环境为原则。
4、识别性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注重选点,有强烈的视觉效果,力求内容和文字清晰、规范、简明易懂,注重传播对象,便于信息传播。
5、整洁性
户外广告画面必须保持整洁,其设置单位应定期清洗、维护,避免因广告画面污损和照明设施残缺导致影响市容环境和广告传播能力。
四、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一)载体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应通过拍卖、招标的方式取得;利用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载体使用权可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
(二)载体使用权的转让
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三)设置申请
利用公共载体和非公共载体设置户外广告的,设置者应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先征求权属单位(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再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1、载体使用权证明;
2、载体位置关系图;
3、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4、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四)设置审批
审批部门应自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审定通知书,户外广告设施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对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资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的,应重新申请。
(五)设置期限及要求
一般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期限不超过2年,立柱广告不超过5年,电子显示牌(屏)原则上不超过6年,并在广告的右下角标明许可证编号及设置年限。期满需继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部门申请延期设置。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户外广告设置者应于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及其设施。
(六)设置变更
户外广告应按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效果图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设置审批程序办理。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七)发布公益广告义务
空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在全市招商期间必须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八)临时设置申请
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提前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书;
2、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3、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权属单位(个人)意见;
5、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彩色效果图、现状彩色照片(5R);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九)临时设置审批
城市规划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利用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进行临时户外广告宣传的,应根据审批权限向有权审批的气象或飞行管制等部门申办设置许可。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与批准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单位应于设置期满后3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十)房地产广告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开发项目的,应按本规定第四点第八、九条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参照本规定第四点第五条执行,延期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项目建设期。
(十一)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原则上不单独设置,确需设置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按规划布点统一设置、发布和管理。
(十二)发布登记
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后,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
(十三)保护与拆除补偿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必需拆除的,撤回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设置者应当服从。对已到期的不予补偿,尚未到期的,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十四)维护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其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明显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应及时修复、更换或拆除。
五、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一)属于规划重点区段范围的路段,应逐条道路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
(二)道路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重点区段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通过专家论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四)对现有广告的清理整顿,凡属于规划控设区范围的,应根据详细规划要求整改或拆除;属于规划禁设区范围的,应分阶段制订详细整治计划,依法逐步拆除。
(五)完善载体使用权招投标制度,标底价按综合市场价和评估价确定,投标人必须是依法取得户外广告经营发布权资格的广告公司。
(六)违反本实施细则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市规划局委托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