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男子买槟榔后殴打老板被刑拘,殴打他人的处罚

  7月29日,桃江县公安局查处一起寻衅滋事案,抓获犯罪嫌疑人谢某(男,41岁,桃江县灰山港镇人)。

  当日晚21时24分,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某快递代收点老板被人殴打致伤。民警迅速赶至现场将谢某当场抓获。

  经查,当日晚21时许,谢某酒后在某快递代收点购买槟榔后,借故滋事,对快递代收点老板进行殴打。经讯问,谢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月30日,谢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殴打他人的处罚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二十八条:被害人伤情构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及被害人伤情达不到轻伤的,应当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