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常见法律问题
1、按《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名称的意见》,第26条案由上是否均定为寻衅滋事?第43条是否均定为殴打他人或者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是。类似情况按《公安部关于规范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称的意见》统一定性,在适用时法律条款按具体情况写到条款项。
2、500元以下的罚款,在适用收缴、追缴时审批权限是否和处罚分开审批或是一并统一由各派出所审批或是一并统一由分县局审批?
收缴、追缴主要因具体治安案件的情况而产生(除少数无主的情况外),收缴、追缴的审批权限与治安处罚的审批权限相一致。其与治安行政处罚一并报批即可。作出收缴、追缴决定的审批权限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明确的治安管理处罚权限相一致;对无责任能力人持有非法财物需要进行收缴、追缴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行使审批权。
收缴/追缴是否还需制作单独的决定书?
从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载明的内容来看,收缴、追缴不需制作单独的处罚决定书;而且,根据公安部《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的要求,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就已明确需要载明收缴、追缴物品的情况。
收缴/追缴清单上,“根据”之后,是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字号,还是填写《治处法》的法律依据?还是区分是否单独的收缴/追缴视情况填写?
——如果收缴/追缴物品清单依附于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则“根据”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字号;若是独立的(针对无责任能力人持有非法财物),则填写《治处法》上的法律条文。
3、对适用听证告知的,罚款与拘留并处时,是一并对处罚情况进行告知还是只作罚款的告知?
一并作出告知。
4、扣押物品审批表上审批权为办案部门负责人,扣押物品清单上盖办案部门的公章还是分县局的公章?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扣押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不需审批,制作扣押物品清单即可。在持检查证进行检查后扣押的,《扣押物品清单》上加盖的印章应当是批准检查的公安机关印章。此外,加盖办案部门印章即可。
5、《检查证》、《传唤证》的审批是沿用审批表的形式进行审批还是在《检查证》的存根处由领导签名审批?若是在《检查证》的存根处由领导签名审批,在卷宗中如何反映出审批情况?
在存根处由领导签名审批。在审核卷宗时可作抽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使用的传唤和检查,其传唤证和检查证的审批,由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在存根联上的“批准人”栏签字即可。传唤的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24小时的,可一并在存根联上体现审批。此外的审批,以审批表的形式履行。
6、针对投案、群众扭送的违法行为人的情况,超过8小时询问时,应如何办理延长询问手续?是否需要审批?
针对投案、群众扭送的违法行为人的情况,超过8小时询问时,需要继续询问查证的,应当使违法行为人有一定的时间自由活动、休息后对其正式适用传唤手续(一般可适用口头传唤)。
7、《治处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若被传唤人自述不需要通知或是不想让其家属知道,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只在询问笔录上作记录,不再做家属通知?口头传唤如何作被传唤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如何履行被传唤人家属的通知?
通知家属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不论当事人意愿如何,都应当履行。
口头传唤时作被传唤人权利、义务的告知:我们是XX的民警(出示工作证),你因涉嫌XX,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们对你口头传唤到XX派出所依法进行询问,你要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可以拒绝回答,你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力。
对被传唤人家属的通知:可以电话通知并作记录。因被传唤人拒绝提供联系所需的信息,致无法与家属无法联系的,该情况应当在笔录中体现。
关于传唤或行政拘留时违法行为人身份不清,如何履行通知家属义务的问题。客观上不具备通知条件或无法通知的,可不予通知。若执行传唤时因身份不清未通知家属,但在执行行政拘留时身份已经查清的,应当依法通知家属。
关于卖淫、嫖娼案件通知家属的问题。传唤、行政拘留通知家属,是公安机关的法定义务,在办理卖淫、嫖娼案件中,可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请求,结合具体情况处理。
8、针对使用《传唤证》进行传唤的情况,如何履行被传唤人家属的通知?
家属在场的可在《传唤证》附卷页上签字认可。
家属不在场的可作电话告知记录或将《传唤证》复印后寄到其家中,并将邮寄收据附卷宗(用白纸张贴,同时注明XX号收据是XX号传唤证的邮寄收据,经手人为XXX、XXX)。
9、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是否书写具体收缴、追缴的财物?
是。在制作《处罚决定书》时,在“根据”后面的横线处填写法律依据,包括作出的处罚和收缴、追缴等其他行政处理的法律依据;在“现决定”后面的横线处填写决定内容,包括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收缴、追缴等其他处理内容。
10、收缴/|追缴清单、《检查笔录》上是否均要由见证人签字?
是。若现场找不到见证人的要在当时作出注明,并由当事人签字认可。
11、在查处多人在电子游戏室赌博以及较大的赌博场所时,在场所负责人不在的情况下,对现场进行检查时是否每名赌客都要在《检查证》上签名?
现场赌客要有不少于3-5人的签名。
12、在适用《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责令限期----通知书》、《责令停止----通知书》时由何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视具体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作决定。
13、收赃的行为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几条处罚?
可以考虑适用第59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14、“吃霸王餐”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几条处罚?
第46条。——“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5、赌场上查获的无主财物如何处理?
因赌场是一个特定的赌博场所,无主财物可随案收缴。
16、对涉案的“小广告”、“吸食、注射用的针管”、“避孕套”等物品是否作扣押?
因其不易保存,只作提取、指认,不作扣押、收缴。
17、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符合四种不予执行行政拘留情形的,是否在作出处罚决定的呈批中一并呈批?另外,不执行行政拘留如何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体现?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答: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在呈批时一并呈批。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方式”栏,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据,载明不予执行。
18、关于轻伤害案件的办理问题。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行为人投案,以及相关部门移送的伤害案件,都应当及时受理,并依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通字[2005]98号)的要求,及时开展调查取证。符合立案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侦查终结或调查结束后,对轻伤害案件中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进行调解。并告知受害人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权利,受害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在调解笔录和调解书中载明。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材料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对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对于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提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除具备《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撤销的案件外,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19、关于制作式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制作问题。
制作式行政处罚决定书可参照填充式处罚决定书制作,包含式样要求的内容即可。
20、关于一人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处理问题。
(1)可并案处理,所有材料立为一个卷宗,案由在卷宗封面上分别填写。
(2)行政处罚的审批可在一份审批表上分别载明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统一审批。
(3)只需制作一份处罚决定书。“分别裁决”是指在处罚决定中就每一个具体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裁决;“合并执行”是指在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栏要明确对前述多个处罚应当如何执行(如:合并执行罚款多少元,行政拘留多少天)。
21、关于延长办案时限的问题。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派出所办理的治安行政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时限的,报所属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22、关于减轻处罚的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条件的,可在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最低限以下处罚,包括依法应当并处的可以不并处。
——“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23、关于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应如何办理手续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加处罚款不需履行审批,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在“履行方式”栏注明法律规定及法律后果即可。
24、关于《扣押物品清单》盖章的问题。
对持检查证进行检查后需要进行扣押的,加盖批准检查的公安机关印章。其他的扣押,加盖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印章。
25、关于销售管制刀具的处理问题。
根据《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销售管制刀具的行为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对于销售管制刀具的行为,可依《暂行规定》第十三条没收其管制刀具。
26、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决定”一栏,应载明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以及收缴、追缴等其他处理内容。
27、《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明确规定了采取收缴、追缴的措施,实践中存在一个问题,上缴财政的收据无法开具。省财政厅只印制过《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是否仍用该收据来上缴财政?
(1)收缴、追缴是对非法财物采取的措施,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11条的规定,收缴、追缴后依照规定处理;
(2)收缴、追缴后,不属于返还对象需依法上缴国库的,事实上是对当事人所有权的剥夺,可以考虑依据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仍以《云南省罚没收入专用收据》的形式上缴财政。如下一步省厅有统一要求,再按照统一要求办理。
28、关于登记的问题。
对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因公安部没有就登记制作统一的法律文书,可参照《扣押物品清单》的形式,制作相应的材料附卷。
29、关于询问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通知其监护人到场的问题。
公安机关如何履行该通知义务,公安部没有统一的文书式样,省厅不做统一要求,只要卷宗中有材料能够反映公安机关切实履行了该义务即可。
30、关于送达回执的问题。
从目前法律文书的设计看,凡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文书上都设计了行政相对人的签名栏,确需使用送达回执的情形不多。
31、关于“不予处罚”的法律文书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在公安部未统一规范前,可参照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样式制作不予处罚决定书。
32、关于《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的适用范围问题。
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规定的情形适用《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
33、在办理毒品案件中如何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办由特情提供线索的毒品犯罪案件,应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交待案件来源,可将该表“报案人”栏“姓名”项填写为“群众”、“案件来源”项填写为“匿名举报”;侦办通过技术侦察手段获取线索的毒品犯罪案件,可以《情况说明》的形式交待案件来源,不必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