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治安管理处罚

  (一)治安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附加罚为限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二)治安处罚的适用

  1、应受处罚的违法行为主体。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2、多个违法行为和共同违法行为。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共同违法行为是指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3、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和不执行处罚。

  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

  4、调解与处罚。

  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调解达不成协议,要进行处罚。

  5、追究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