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管制刀具如何处罚
非法携带的,一般是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我国法律法规对于管制刀具的认定规定了具体的标准。一般来说,匕首、三棱刮刀、具有自动锁装置的弹簧刀、长度大于一百五十毫米而角度小于六十度的刀以及长度大于二百二十毫米而角度大于六十度的刀。另外,我国还规定了管制刀具的排除情形。像刀刃没有开封,刀尖倒角半径超过2.5毫米,并且用于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在管制刀具的范围内。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