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小姐”的行为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吗?
现实问题:
甘某是名年轻白领,年纪不小却一直没有女朋友,一次路过一家路边发廊,禁不住诱惑就进去了,和发廊女武某发生了关系,不料正好遇到警察突击,甘某被抓获。公安机关对甘某进行了十日拘留和五千元罚款的治安管理处罚,但甘某认为处罚太重。那么,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律师解释: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罚款。
在这儿案例中,甘某找小姐嫖娼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的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具体情况,给予十日拘留和五千元罚款的处罚是合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