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的通
《黑龙江省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已于今年4月1日正式施行。为认真贯彻《细则》,进一步落实我市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以下称罚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制度,保证罚款及时上缴国库,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确保《细则》的顺利实施。实施罚缴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制度是规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组织本机关执法人员学习《细则》,提高对贯彻实施《细则》重要意义的认识,认真落实罚款分离和当场收缴罚款制度,确保《细则》的顺利实施。
二、实施罚款分离制度。我市罚缴分离制度已于1999年1月实施,截止1999年末,市直具有罚款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中只有76%的行政执法机关按规定实行了罚缴分离,其余罚款仍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自行收缴。为防止罚款流失,根据《细则》规定,除按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一律实行罚缴分离。实施当场收缴罚款制度,各行政执法机关应严格执行当场收缴罚款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当场收缴罚款的范围,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按法定程序执行。
三、市政府指定罚款代收机构;域区代收机构为黑河市工商银行;农村乡镇代收机构为农业银行营业所。
四、凡未按规定实施罚缴分离的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合作区),应当于5月15日前按规定与代收机构签订《代收罚款协议》,实行罚缴分离,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法制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五、代收机构代收罚款,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代收罚款收据。代收机构收到罚款应当按规定及时划缴国库。
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直接上缴国库。
七、政府法制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协调解决《细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于违反《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二○○○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