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电动自行车撞到人,骑手因无证驾驶受罚
因无驾驶证开超标“电动自行车”将人撞成重伤,四川人舒某昨天被交警一大队依法行政拘留。交警提醒市民群众,市区目前还是禁止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
8月21日上午,四川人舒某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自行车”带上妻子邹某,从市区火车站方向驶往永嘉瓯北,途经双南线与马鞍池西路交叉口时,车头刮擦了叶某的二轮摩托车的尾部,舒某没有停车继续往前行驶。叶某见舒某一声不吭径直走人,就驾车追赶,舒某此时也加快了速度。舒某驾电动车飞驰100多米,在水心汇昌公交站点附近撞上一自行车,致市区妇女潘某当场人翻车仰。
交警在事发后赶赴现场处置,潘某经医院鉴定受重伤。让舒某意想不到的是,电动车经司法机动车检测中心鉴定达到机动车的标准,没有驾驶证的他因无证驾驶要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据介绍,我市从2003年8月1日起禁止电动自行车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的道路上行驶。公安部门为此发过通告,对驾驶无牌无证电动自行车的驾驶人处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并当场收缴。
交警指出,电动自行车到底是自行车还是摩托车,一般市民对其概念模糊。对电动车的性质确定,有一个简单的判断标准,即“设计最高时速标准”。设计最高时速小于20公里的是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范畴;设计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且小于50公里的,是轻便摩托车;设计最高时速大于50公里的,是摩托车,后两者都属于机动车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