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如何送达?当事人拒绝接收的,该怎么办
答:向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关应派本单位的案件调查人员或收发人员直接送达,并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盖章。拒绝签收的,可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在有关人员(如协助调查的法制、监察等部门、其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街道、居委等人员)见证下,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原因,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单位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统计机关采取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等形式公布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